现代人的契约婚姻(3)
采访中王洁向我们出示了那份婚姻契约书,从形式上讲契约与商业文书一般无二,上面有夫妻双方的签字并盖有公证处的大印,这是一份完全符合法律标准的文书,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使王洁在离婚过程中顺利地获得了赔偿。王洁说这是法律的胜利,是社会进步的胜利。
但是,事情总是有正反两面,一方面,我们的确看到了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但同时我们也意识到正是由于法律的无奈才导致了这种婚姻契约的产生。
王洁说,“如果没有这份和约,我不敢保证离婚时法律一定会给我一个‘公正’判决,按我女友前夫的实力,她离异后的生活只会比我现在更好,但她为什么会沦落到这个地步呢?因为,她的前夫离异时把自己的财产‘做没了’,公司账面上一片亏空,有若干亏欠朋友的借据为证。”
根据新《婚姻法》中新增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朝阳区双桥法院法官刘超介绍,在离婚财产的界定中,目前法院采取的是“谁主张谁取证”的制度,即要求权利的主张者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据。原则上执法机关不插手取证。其实即使是插手也不见得会有很好的收效。在国外三权分立的司法建制使司法机关有权对当事人的银行状况进行调查,但在我国,即使是执法机关在调查中也必须提供账号、姓名并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谓困难重重。执法者尚且如此,更别说平头百姓了。为了寻找证据,当事人不得不动用各种“非常”方法,包括请朋友跟踪,请私家侦探。然而,跟踪、偷拍得来的照片、录像能否成为有效证据,还是法律界争议的问题。
■生活在婚姻契约之中
法律的无奈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事前防范,即签订婚姻契约。目前国内已经有人像订立企业“合资”协议书一样起草、签订各种的婚姻合同。比如婚前财产公证,又如婚后把对方亲戚的要求,经济划分的要求,生育及抚育的要求,保持自我与独立的要求,还包括若离异后的诸多“后事”,都明晰地落在“婚契”之中。
当我们开始接受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并开始探讨由此发生的经济利益时,我们突然发现,爱情在我们话题中黯淡了。有人甚至说:“爱情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成了精神的奢侈品。人们在忙于生存的奋斗中,爱情只是餐后的一道可有可无的甜点。”这是否太过于冷酷?爱情至上者定会为今日或是说明日此种婚姻的落实倍感痛心,但他们应该了解,“婚姻契约”也是一种保持家庭幸福的老方式。列宁和克鲁普斯卡娅组建家庭时,就曾互订协议,后又在生活中不断补充,形成平日里共同执行的“合同”。今天的婚姻较传统更显开放,伙伴型的婚姻更适于有一套“契约”维系和延续。
“契约”之于婚姻算是一种进步吗?只能说是对现代社会婚姻的一种对策。那未来会怎样呢?恩格斯曾说过,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财产关系消除之后,或是说在“资本经济”派生的一切经济考虑消除之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个时候,除了爱慕之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无疑,这是个遥远又遥远的美景。
婚姻不是一时一事的过程,而是一个有序的系统。在我们建立“两个人企业”的时候,在我们经营它的时候,我们不要忘记这个“企业”的性质是“合资”,产品是共同享有的“效用”,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感情”。相信懂得这个道理并选择于此的人是成熟且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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